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
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意见
(资料图)
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行”)拟与大家人
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家人寿
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》(以下简
称“《框架协议》”)。《框架协议》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
务费用拟定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3.50 亿元,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
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。上述服务费用按公平基准磋商及按一般
商业条款计算,且须符合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
理办法》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。
本笔业务纳入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大家保
险”)集团最高授信额度内统一管理,累计本笔业务后,大家保险
及其关联企业在本行获批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223 亿元,占本行
本行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(4,843.16 亿元)的 4.60%。根据《中
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》,该项关联交易由本
行董事会审议批准。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及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
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,本行独立董事在审阅以上关联事项后,认为:
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,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
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,审批程序符合有
关法律法规、监管部门要求及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
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》及其他制度规
定,交易公允,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。
独立董事:刘纪鹏、李汉成、解植春
彭雪峰、刘宁宇、曲新久
查看原文公告